生食院党字〔2016〕7 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学生资助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成立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批准评审小组提交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审意见。
领导小组:组长:杨春雨 隋 新
副组长:倪 龙 温 钢 张元新
评审小组:孙杉杉 张佰荣 尹 佳 张仁文 (参评年级各班班长支书)
第三条 奖学金设置
国家励志奖学金
5000 元
省政府奖学金
4000 元
第四条 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预备会。评审领导小组组长主持预备会,向评审小组介绍有关情况,提出评审工作要求。
(二)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小组对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三)形成评审报告。评审工作小组完成评审工作后,汇总小组的评审意见,讨论形成评审报告。(四)审定评审报告。评审领导小组审核评审小组评审结果。
(五)公布评审结果。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公告获奖学生名单。
第五条 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材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上报的材料是否及时、齐全、完备。
(二)程序的规范性。主要是指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和省政府奖学金初评和审核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三)条件的相符性。主要是指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励志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需在本学年被学校认定为困难生。
第八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学院大二年级以上(含大二)学生可申请国家320励志和省政府奖学金。
(二)成绩要求:前一学年学业表现加权平均分及其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学业表现加权平均分*75%+思想测评分*25%)排名均位于前30%(含 3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省政府奖学金。学业表现加权平均分及其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 30%,但达到前50%(含 5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其它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九条 评定方法
1.自愿申请。符合评选要求的学生自愿申请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选,需向学院递交申请书和佐证材料。
2.评审小组评审。递交申请的学生按照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平均分排序,排名相同者依据学业表现加权平均分排序,评审工作小组按照个人得分从高到底的顺序审核材料并选定初步获奖人选。
3.评审小组将评审结果提交评审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开会决定评审结果。
4.公示。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评审办法最终解释权归评审领导小组所有。
生物与食品工程学院
2016 年 4 月 9 日制定
2022 年 5 月修订